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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濮阳讨债公司 时间:2026-03-09 点击:81 官网:https://puyang.wjfzxh.com/
濮阳清债公司成功调解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补充一审、二审各方诉请与裁判结果,聚焦核心争议,梳理全流程裁判逻辑,干货满满,建议收藏!
一、裁判要旨(核心指引)
技术服务合同中,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软件数量、版本等核心细节,法院将结合双方确认的技术方案、合同目的、客户实际需求及实际履行记录(如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监理文件等)综合认定履约义务;再审申请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充分证据推翻原审判决的,依法驳回。
关键要点:单方盖章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付款条件成就,多份可相互印证的书面 / 电子证据,优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
二、案件情况(全流程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二)审理流程
一审:河北某某科技公司起诉沈阳某某工程公司,双方就技术服务合同履约及款项支付产生争议,互为原被告、反诉原被告。
二审:某某科技公司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辽民终 183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再审:某某科技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最终作出裁定。
(三)一审、二审各方诉请
1. 一审本诉(某某科技公司诉某某工程公司)
判令某某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款的 97%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判令某某工程公司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2. 一审反诉(某某工程公司诉某某科技公司)
判令某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 23 套单机版系统及对应合法有效的 license,并完成全部部署、调试及验收义务;若某某科技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判令解除涉案技术服务合同,某某科技公司返还已收款项(如有)并赔偿损失(含项目延期损失、第三方索赔损失等);
判令某某科技公司承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
3. 二审上诉(某某科技公司)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本诉全部诉讼请求,驳回某某工程公司一审反诉全部诉讼请求;
判令某某工程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4. 二审答辩(某某工程公司)
驳回某某科技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判令某某科技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四)一审、二审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
驳回某某科技公司一审本诉全部诉讼请求;
支持某某工程公司一审反诉核心诉请,判令某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某某工程公司交付 23 套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机版系统及对应 license,完成部署、调试并协助通过验收;
驳回某某工程公司一审反诉中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由某某科技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某某科技公司承担 70%,某某工程公司承担 30%。
2. 二审判决((2024)辽民终 183 号)
驳回某某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
维持一审判决主文全部内容;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某科技公司承担。
(五)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双方签订涉案技术服务合同,仅约定软件需实现的核心功能,未明确软件数量、单价、版本(集成版 / 单机版)等细节,仅约定 “具体内容按双方确认的技术方案、甲方与甲方客户签订的文件及甲方客户实际需求为准”。
履约分歧:某某科技公司主张已按约定交付 1 套单机版系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某某工程公司迟延付款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 97% 合同款;某某工程公司主张双方约定交付 23 套单机版系统,某某科技公司仅交付 1 套正式版 + 10 套测试版,未完成履约,无权要求支付款项。
验收争议:某某科技公司提交初步验收意见,主张涉案系统已通过验收、实现合同目的;某某工程公司不予认可,主张系统未通过验收,且监理单位出具通知单,明确指出系统存在功能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再审申请:某某科技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核心直击)
本案核心争议共 3 点,直接决定全流程裁判结果,也是双方各审级抗辩的核心焦点:
焦点 1:涉案合同约定的软件交付义务范围 —— 是某某科技公司主张的 “1 套单机版系统”,还是某某工程公司主张的 “23 套单机版系统”?23 套部署系单方增量还是合同约定义务?
焦点 2:某某科技公司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 涉案系统是否通过验收、是否实现合同约定的核心功能?
焦点 3:违约责任及抗辩权认定 —— 某某工程公司是否迟延付款构成根本违约?某某科技公司主张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否成立?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四、法院认定(核心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经全面审查,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各审级认定事实及裁判逻辑,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交付义务:结合双方签订合同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某某科技公司发送集群版实施方案)、2022 年 5 月 23 日《会议纪要》(某某科技公司签字确认 “针对 23 台存储,部署 23 套系统”)、2022 年 7 月 8 日《监理通知单》(印证 23 套单机部署的约定),足以认定某某科技公司负有交付 23 套软件及对应 license 的合同义务;某某科技公司仅交付 1 套正式版 + 10 套测试版,未提供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全部系统及服务,未完成核心履约义务。
关于履约及验收:某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初步验收意见,无法证明系针对本案涉案合同约定的系统;且监理通知单明确载明,验收意见形成后,系统仍存在功能问题,要求限期整改,足以证明其提供的软件未满足合同约定功能,未完成履约,其主张 “系统已通过验收、实现合同目的” 缺乏充分证据支撑。
关于违约责任及抗辩权:某某科技公司主张 “某某工程公司负有先付款义务,其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提交的开工报告等证据仅为单方盖章,未获某某工程公司认可,不足以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其主张的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某某工程公司未付款系因某某科技公司未完成履约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原审判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某某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不能成立。
五、法院裁判(最终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六、法律适用(裁判依据)
本案核心适用法律条文,明确全流程裁判的法律支撑,精准对应各审级裁判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审、二审认定履约义务的核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审、二审判令继续履行的核心依据)。
七、裁判启示
结合本案全流程裁判逻辑,给企业签订、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提供 3 点关键启示,规避类似履约及诉讼风险:
合同约定要细化: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务必明确软件 / 服务的数量、版本、型号、验收标准、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核心细节,避免 “按实际需求为准” 等模糊表述,从源头减少履约争议。
履约证据要留存:双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监理文件、验收凭证、签字确认的技术方案等,均需妥善留存并形成证据链,单方盖章、无法相互印证的证据,难以获得法院采信。
抗辩权行使要审慎: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需以付款条件成就、对方先违约为前提,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切勿在自身未完成核心履约义务时,单方主张对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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