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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收账公司成功调解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腾退房屋应当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濮阳讨债公司 时间:2026-03-09 点击:56 官网:https://puyang.wjfzxh.com/

濮阳收账公司成功调解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腾退房屋应当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对某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由某酒店管理公司租用该大厦房屋,并实际接受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因违约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3日解除。2022年7月26日,某酒店管理公司腾退房屋。某物业公司主张某酒店管理公司欠付腾退房屋前的物业费、采暖费、制冷费,诉至法院。


二、裁判要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是合法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案涉房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仍未腾退房屋,继续占有房屋,物业公司实际仍在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使用人某酒店管理公司仍应支付其占有案涉房屋期间的物业费用。


三、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与持续性,基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物业服务关系在租赁合同解除后并非当然解除。若承租人继续占有房屋,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人虽未继续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仍应当缴纳物业费。



标题:濮阳收账公司成功调解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腾退房屋应当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网址:https://puyang.wjfzxh.com/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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